第73787119号“泉润水之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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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1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通盛达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鲸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飞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通盛达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飞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3787119号“泉润水之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泉润水之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67655号“泉润及图”、第11660403号“泉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口红、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泉润”,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87119号“泉润水之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