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783702号“花红嘎子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4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被异议人:张花红
  异议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集团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花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783702号“花红嘎子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红嘎子哥”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定向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商业审计;寻找赞助;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7859号“花红HUAHONG及图”商标、第47519456号“花红药业HUAHONG 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83702号“花红嘎子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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