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56047号“幕思时尚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3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宿迁同仁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宿迁同仁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56047号“幕思时尚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幕思时尚家”指定使用于第21类“刷子;安装在天花板上的升降式晾衣架;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56039号“慕思DE RUCCI DR”、第53776871号“慕思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杯;餐具(刀、叉匙除外);烹饪锅;垃圾桶;梳;刷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幕思”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慕思”读音相同、字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引证商标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56047号“幕思时尚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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