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60376号“4USPACIOTT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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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2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帕乔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鲍方清
异议人帕乔蒂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鲍方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360376号“4USPACIOTT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4USPACIOTTI”指定使用在第18类、第25类、第35类等商品或服务上。异议人对上述所有类别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4USPACIOTTI”指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人造革;纯素皮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7512151号“PACIOTTI”、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39456号“CESARE PACIOTTI”、第946087号“4US”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包;手提包;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PACIOTTI”、“4US”,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4USPACIOTTI”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7512151号“PACIOTTI”、在先注册的第67521269号“CESARE PACIOTTI”、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39456号“CESARE PACIOTTI”、第946087号“4US”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童装;服装;游泳衣;鞋;帽;婚纱”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PACIOTTI”、“4US”,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4USPACIOTTI”指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7512151号“PACIOTTI”、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35823号“CESARE PACIOTTI”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样品散发”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PACIOTTI”,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并提供了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公司签署的品牌许可协议及中文翻译、名奇及杭州秀天公司在企查查的查询结果打印件等证据材料。上述材料可以证明杭州秀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异议人曾签署品牌许可协议,被异议人鲍方清作为杭州秀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首席品牌官及股东对异议人在先使用的“PACIOTTI”、“4US”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与异议人商标“PACIOTTI”、“4US”,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先商标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60376号“4USPACIOTT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