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66933号“@库迪仿石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3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库迪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福建牡丹花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库迪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牡丹花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866933号“@库迪仿石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库迪仿石漆”指定使用在第2类“合成染料;有机颜料;食用色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110460号“库迪”、第70741325号、第70104233号、第72238077号“@COTTI COFFEE 库迪咖啡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虾干”、第30类“卡布奇诺咖啡;咖啡粉;磨碎的咖啡豆”、第43类“餐馆;外卖餐馆服务;咖啡馆”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66933号“@库迪仿石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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