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013885号“崂山道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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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崂脉泉饮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崂脉泉饮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28013885号“崂山道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山道饮”指定使用于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1702号“崂山”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汽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矿泉水”商品上的“崂山”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013885号“崂山道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