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87333号“德佑瑞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德昱嘉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德昱嘉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87333号“德佑瑞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佑瑞达”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989081号“德佑DEYOU”、第61126131号“德佑宅和”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德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87333号“德佑瑞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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