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25110号“邦初元 BANGCHUYU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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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9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冉飞
异议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冉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25110号“邦初元 BANGCHUY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邦初元 BANGCHUYUAN”指定使用于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口罩;奶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108864号“初元 CHUEUN”、第62800549号“初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口罩;身体组成成分检测仪;体脂监测仪”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初元”,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因此在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0类“蜂蜜;食品用糖蜜;非医用营养粉”商品上的第1542491号“初元及图”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25110号“邦初元 BANGCHUYU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