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74009号“SIGIO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0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7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康美包服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优盟世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康美包服务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优盟世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3974009号“SIGI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IGIOR”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复写纸;卫生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526042号“SIG及图”商标,在先注册的第54181701号、第61975923号“SI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的“纸、纸板或纸板制品制的容器和包装;绘画材料;包装纸”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74009号“SIGIO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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