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2009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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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0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慕尼黑市政府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大连十月节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尼黑市政府对被异议人大连十月节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92009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帐篷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异议人引证其在德国注册的“OKTOBERFEST及图”商标,在我国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在先权利冲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OKTOBERFEST及图”商标,并提供了异议人在德国已获准注册的“OKTOBERFEST及图”商标档案,知乎、新浪微博平台上对“慕尼黑啤酒节”的宣传推广资料,异议人“慕尼黑啤酒节(OKTOBERFEST)”官网涉及帐篷、餐桌预定等相关服务内容截图,百度百科、新浪网、中国新闻网、腾讯网等媒体关于异议人“慕尼黑啤酒节”及“OKTOBERFEST及图”商标的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每年九、十月间异议人均要举办盛大的“慕尼黑啤酒节”,“OKTOBERFEST及图”商标经异议人使用宣传已在世界啤酒节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在先使用的“OKTOBERFEST及图”商标明显知晓,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与异议人已在德国注册的“OKTOBERFEST及图”商标相近的“MUCOKTOBERFEST”商标,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做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在“帐篷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关联密切的服务上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图形相近的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2009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