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92173号“若水婵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健体尼克销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倩
异议人健体尼克销售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92173号“若水婵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若水婵柔”指定使用于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瑜伽培训;普拉提教学;提供瑜伽教学;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指导课程”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79622号“婵柔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组织体育比赛;健身培训;体操训练;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健身指导课程;体育教育”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072651号“婵柔”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健身服务;体育教育;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体操训练”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2173号“若水婵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