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228077号“君诚群利”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2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天津君诚管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凯
  异议人天津君诚管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228077号“君诚群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君诚群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钢板;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制管钢板;建筑用金属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65608号“君诚”商标,第68303567号“君诚绿能”商标,第68302848号“君诚盘扣”商标,第8068830号“君诚雅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管道;金属管道配件;普通金属合金;普通金属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君诚”,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28077号“君诚群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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