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4766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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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2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特许零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华心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特许零售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华心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94766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披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37793号“AE.COM”、第3637794号“AE FAVORITES”、第6913652号“A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男装;服装(男装和女装);围巾”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4766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