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87970号“卡尔丹顿KA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2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加拉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卡尔丹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加拉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卡尔丹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87970号“卡尔丹顿K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尔丹顿KA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钱包(钱夹);手提包;包;旅行用具(皮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823306号“卡尔”商标,第60314043号“KARL及图”商标,第37703511号“KAR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钱包(钱夹);名片夹;包;行李箱;皮制家具罩”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7970号“卡尔丹顿KA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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