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68575号“ARAN CUCIN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7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冉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欧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冉环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欧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68575号“ARAN CUCI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RAN CUCIN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修指甲成套工具;电动剃须刀;电动和非电动脱毛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60281号“阿冉厨房”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26543号“AR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厨房餐具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难谓巧合与正当,且被异议人对其上述行为及商标创意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异议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68575号“ARAN CUCIN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