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17158号“山夫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6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金蚁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金蚁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17158号“山夫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夫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蜂蜜酒;米酒;食用酒精;烧酒;白酒;青稞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2896号“山水及图”、第8765822号“山水风 仁者乐山”、第8771455号“山水风”、第8771456号“稻花香 山水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开胃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应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17158号“山夫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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