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94350号“AZAH”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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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2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兴杰
异议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兴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94350号“AZA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ZA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童装;腰带;泳衣;手套(服装);婚纱;帽;围巾;鞋;服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188597号“AZ”、第68198989号“图形”、第71687468号“图形”、第71668886号“ANZH”、第68184295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应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4350号“AZA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