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65242号“PROSE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5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国雄
  异议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国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065242号“PROSE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ROSEE”指定使用于第8类“个人用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理发剪刀;卷发用手工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405193号、第27014863号“PORE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8类“剃须刀;电动理发器;电动鼻毛修剪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65242号“PROSE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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