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50838号“沃尔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5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锐容眼镜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锐容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950838号“沃尔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尔视”指定使用于第9类“光学玻璃”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087492号“沃尔核材”商标、第72803900号“沃尔新能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镜(光学);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沃尔”,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50838号“沃尔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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