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96421号“ELONG POW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7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9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亿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亿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3096421号“ELONG POW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LONG POWER”指定使用于第42类“质量检测;质量评估”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9959号“ELONG.COM及图”、第5663294号“ELONG”、第14145478号“艺龙ELONG及图”、第32192063号“ELONG”、第59302975号“ELONG HOTEL TECHNOLOGY”、第5941047号“艺龙旅行网ELONG CO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气象预报;气象信息;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96421号“ELONG POW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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