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65319号“悦倍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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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8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省萧樾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方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省萧樾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65319号“悦倍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悦倍冠”指定使用于第29类“黄油乳脂;奶油(奶制品);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75488号、第8703206号“倍冠”、第18113822号“倍冠BES-KID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蛋;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制品;酸奶;酸乳酪”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倍冠”,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65319号“悦倍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