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05872号“小窖欢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5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冯润龙
  异议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冯润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05872号“小窖欢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窖欢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白酒;开胃酒;清酒(日本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67242827号“大窑嘉宾”商标已失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256998号“大窑嘉宾”、第72516350号“大窖橘诺”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苹果酒;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05872号“小窖欢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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