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55054号“乐荷优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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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渤海国际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硕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渤海国际实业(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硕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755054号“乐荷优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乐荷优选”指定使用于第29类“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09081号“乐荷”商标、第14047464号“乐荷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酪;肉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55054号“乐荷优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