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49418号“LONGPMLB”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2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龙平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龙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549418号“LONGPML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NGPMLB”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产品展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43509号“MLB”商标、第45481928号“MLB KIDS”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场所、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MLB”,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侵犯其体育赛事名称在先商品化权益,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49418号“LONGPML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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