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829489号“琥珀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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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滨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琥珀王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滨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琥珀王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2829489号“琥珀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琥珀花”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饮料;制饮料用糖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5934号、第15298718号“琥珀”、第13007773号“琥珀AMBER”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植物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琥珀”,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29489号“琥珀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