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90229号“胡域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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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5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新益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新益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90229号“胡域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胡域花”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奶油(奶制品);食用鱼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3095号、第3581430号、第7718086号、第59961048号“胡姬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烹饪用花生浆;蛋;食用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90229号“胡域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