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84856号“唤彩”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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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三八妇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三八妇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84856号“唤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唤彩”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抗菌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37196号、第38641312号、第4184963号、第38630167号“焕采”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药酒;医用油”、第30类“非医用口香糖;糖果;非医用营养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84856号“唤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