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20115号“参灵灵”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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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国储资源环境研究(辽宁)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国储资源环境研究(辽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920115号“参灵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参灵灵”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611761号、第7132707号、第6611760号“参灵草”、第7132705号、第7132702号“参灵草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药酒;医用油”、第30类“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蜂蜜;非医用营养胶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20115号“参灵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