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13560号“佳通蚂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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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7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佳通轮胎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县长龙远弘轮胎经营部
异议人佳通轮胎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县长龙远弘轮胎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13560号“佳通蚂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佳通蚂蚁”指定使用于第12类“充气轮胎的外胎;充气轮胎;补内胎用粘胶补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83539号“佳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轮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13560号“佳通蚂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