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81121号“仁和古荡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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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6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顺良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顺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81121号“仁和古荡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仁和古荡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806451号“仁和匠心人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餐厅”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6901号“仁和RENHE”、第38581327号“仁和人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餐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仁和”,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药用胶囊”等商品上的第1652490号“仁和”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吧服务;养老院”等服务与“药用胶囊”等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81121号“仁和古荡漾”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