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93743号“DENKA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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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3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威普之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任意门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宏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百晓生(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威普之家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宏拓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693743号“DENKA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ENKA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火柴;吸烟用打火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840727号“DENKAT DISTRIBUTI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第3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包括“图形”“DENKAT”“CHILLAX”等多件与异议人或他人电子烟品牌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提供合理解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能力。本案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英文“DENKAT”,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一贯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93743号“DENKA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