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06512号“声远新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济宁声知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能能(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宁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宁智慧商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济宁声知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宁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406512号“声远新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声远新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报纸(印刷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922076号、第69879251号“声远”商标,第44214627号“声远直播”商标,第75308254号、第21668183号“声远论坛”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外围设备”、第38类“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第41类“电子桌面排版”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上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06512号“声远新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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