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81985号“津喔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8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百事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瞿凤华
  异议人百事公司对被异议人瞿凤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81985号“津喔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津喔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气泡水;柠檬水;带果肉果汁饮料;能量饮料;可乐;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果汁;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3862号“图形”商标、第1053146号“PEPSI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部分的构图要素及视觉印象接近,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81985号“津喔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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