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62396号“美琪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市巧果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市巧果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62396号“美琪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琪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奶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559701号“美焙辰”商标、第66736674号“美焙辰及图”商标、第70116092号“美焙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奶;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62396号“美琪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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