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83230号“科沃斯恩COWORTH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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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5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中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中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83230号“科沃斯恩COWORTH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沃斯恩COWORTHEN”指定使用于第12类“运载工具轮胎用防滑装置;运载工具用轮毂;自行车车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523067号“科沃斯机器人ECOVAC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清洁用手推车;滑板车(车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中文“科沃斯”,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引证商标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因此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83230号“科沃斯恩COWORTH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