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14586号“阳光台行 阳光服务 清风随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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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6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3914586号“阳光台行 阳光服务 清风随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阳光台行 阳光服务 清风随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咨询”。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3271号“阳光”、第6505621号“阳光保险SUNSHINE INSURANCE”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事故保险;保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14586号“阳光台行 阳光服务 清风随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