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46652号“苏匠牛电”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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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2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张学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州苏匠机车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学玲对被异议人徐州苏匠机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46652号“苏匠牛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苏匠牛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冷藏车;摩托车;倾卸式斗车;运载工具用座椅;运载工具防盗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135929号“牛电汽车”、第39280644号“牛电”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叉车;洒水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牛电”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46652号“苏匠牛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