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14108号“三牧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7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慧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聚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聚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114108号“三牧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牧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果蜜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52538号“牧原股份MUYUAN及图”、第22470696号“牧原MUYUAN及图”、第52358843号“牧原源生鲜”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鱼制食品;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牧原”,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14108号“三牧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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