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63988号“小嗨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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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3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捷凯创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佰仕印象(福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佰仕印象(福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563988号“小嗨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嗨熊”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内部通信装置;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028440号“小熊”、第44372393号“小耳熊”、第21462717号“小迪熊XDIBEAR”、第49320941号“傲小熊”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照相机(摄影);眼镜;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电热制酸奶器;电热壶”商品上的“小熊”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小熊”系列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63988号“小嗨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