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52311号“功夫小柴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8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徐周笑
  委托代理人:广东味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徐周笑对被异议人李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52311号“功夫小柴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功夫小柴火”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快餐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96868号“柴火”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52311号“功夫小柴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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