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09523号“AF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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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永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翌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永旺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成都翌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09523号“AF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F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裤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360597号“AEO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上衣;婴儿全套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09523号“AF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