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10884号“互联方舟”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5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世曼凯RP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芦莎
  异议人世曼凯RPG对被异议人芦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10884号“互联方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互联方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质量体系认证;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36485号“失落的方舟”商标、第52214765号“失落的方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9类“望远镜;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第41类“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914946号“LOST ARK”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平面设计;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产品原型设计”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922681号“命运方舟”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软件即服务(SaaS);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汉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技术研究;包装设计;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咨询;网站设计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平面美术设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10884号“互联方舟”商标在“技术研究;包装设计;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咨询;网站设计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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