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95480号“互联方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5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世曼凯RP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芦莎
  异议人世曼凯RPG对被异议人芦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95480号“互联方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互联方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电话通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36485号“失落的方舟”商标、第52214765号“失落的方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9类“望远镜;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第41类“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113792号“LOST ARK”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无线广播;网络广播服务;计算机终端通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921477号“命运方舟”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无线广播;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计算机终端通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场所、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5480号“互联方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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