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57782号“先行官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宝邦新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异议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宝邦新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857782号“先行官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先行官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社交陪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83584号“先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调解;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先行”,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法律服务;律师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57782号“先行官及图”商标在“法律服务;律师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