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89471号“燕益冠YANYIGUA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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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1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兵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89471号“燕益冠YANYIG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燕益冠YANYIGU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水果蜜饯;肉;腌制蔬菜;酸奶;食用油;食用燕窝;食用鱼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43106号“益冠及图”、第4636144号“冠益乳”、第5531541号“冠益”、第6873009号“冠益乳纯”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土豆煎饼;水果色拉;糖炒栗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水果蜜饯;肉;腌制蔬菜;酸奶;食用燕窝;食用鱼胶”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9471号“燕益冠YANYIGUAN及图”商标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水果蜜饯;肉;腌制蔬菜;酸奶;食用燕窝;食用鱼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