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62315号“MONEALIE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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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沛锋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沛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62315号“MONEALI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NEALIES”指定使用于第11类“压力水箱;地漏;水龙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016179A号、第38314263号“MONALISA”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龙头;地漏;消毒设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因此双方商标于部分类似商品上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的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字母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如予核准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62315号“MONEALI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