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56124号“亲誮椒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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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陈治国
委托代理人:湖南专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彭涛
异议人陈治国对被异议人彭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956124号“亲誮椒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亲誮椒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自助餐馆服务;咖啡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744487号“亲椒QIN JIAO及图”、第60750416号“亲椒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56124号“亲誮椒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