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31275号“英嘉护”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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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0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嘉实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阿卜迪巴斯提·艾力
异议人嘉实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阿卜迪巴斯提·艾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31275号“英嘉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英嘉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制动液;引擎冷却剂用抗沸剂;液压循环用传动液;防冻液;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燃料节省剂;传动液;起动液;刹车液;运载工具冷却系统用防冻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27883号、第63990497号“嘉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工业用油;工业用油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嘉护”商标,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31275号“英嘉护”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