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84337号“LOCTTLF B-7000PR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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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2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汉高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斗牛士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高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斗牛士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684337号“LOCTTLF B-7000PR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CTTLF B-7000PR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装纸;纸箱;纸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98963号“LOCTIT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锡纸”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的显著部分“LOCTTLF”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84337号“LOCTTLF B-7000PR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