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36339号“TP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东莞市雷鹰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京信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索菲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雷鹰润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索菲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36339号“TP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P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传动液;制动液;刹车液”等。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的文字构成具有较大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一般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异议人相联系,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构成侵犯异议人在先商号权。其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亦未证明其与被异议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故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36339号“TP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